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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0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饮马鞍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饮马鞍村经济合作社,北京恒润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248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饮马鞍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饮马鞍村。法定代表人杜兴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东,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恒润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1号。法定代表人何伟,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饮马鞍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饮马鞍村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润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嘉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饮马鞍村合作社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被申请人恒润嘉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在本案合同主体、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认定及处理上并无不当。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确的。申请人饮马鞍村合作社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饮马鞍村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饮马鞍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