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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XX林与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527-2号原告XX林,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程积涛,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淋,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52号1幢2-1.组织机构代码08912960-0。法定代表人赵喻。被告重庆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9号(欧瑞商务大厦5F)。组织机构代码08017713-9。法定代表人廖颖。本院在审理原告XX林与被告重庆尊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980元,减半收取419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990元,由原告邓伟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