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花眼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花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胜,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宋鸿宇,该公司职工。被告杨花眼。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花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解决,原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花眼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花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