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永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永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43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西街84号。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董事长。被告石永环,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石永环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石永环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