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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87号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皋港高新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金红,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徐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38元,减半收取4419元,由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