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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韩显林与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显林,郑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韩显林。被执行人郑毅。韩显林与郑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韩显林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100000元、诉讼费1650元、保全费1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毅自动履行偿还本金32071元,尚欠本息67929元、诉讼费1650元、保全费1520元。经查被执行人郑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显林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