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7563、7564、7797、7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为民与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563、7564、7797、7937号申请执行人刘为民等四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光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4)第2787-279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晟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为民等支付拖欠的工资款等(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证券、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