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妙莲、陈惠仙、陈立云、陈惠池与蔡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妙莲,陈惠仙,陈立云,陈惠池,蔡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671-1号申请执行人郭妙莲,女,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身份证住址: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陈惠仙,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身份证住址: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陈立云,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身份证住址: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陈惠池,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身份证住址:罗定市。被执行人蔡仕生,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信宜市人,住信宜市。郭妙莲、陈惠仙、陈立云、陈惠池与蔡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蔡仕生应赔偿139145.8元及其给申请执行人郭妙莲、陈惠仙、陈立云、陈惠池。案件受理费1532元,由被执行人蔡仕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郭妙莲、陈惠仙、陈立云、陈惠池同意,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10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6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