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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吕鹏飞与贾学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吕鹏飞,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吕富,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满族,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贾学君,男,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鹏飞诉被告贾学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吕鹏飞负担。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