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湘潭湘电电机有限公司与安徽美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湘电电机有限公司,安徽美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490-2号原告:湘潭湘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徐干玲。委托代理人:李克驭。系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人事部主管。被告:安徽美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养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湘电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美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湘潭湘电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湘潭湘电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湘电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湘潭湘电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冬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