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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荣昌县昌州街道瑞文画廊与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317号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瑞文画廊,住所地荣昌县昌州街道昌龙大道18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L4387667-0。负责人:XXX。委托代理人:张宏,荣昌区昌州街道瑞文画廊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号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79354786-5。负责人:杨洪江。委托代理人:周伦春,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瑞文画廊与被告重庆财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瑞文画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瑞文画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瑞文画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瑞文画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艺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明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