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武汉鑫福鑫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福鑫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474-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福鑫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