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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伍俊与雷再英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俊,雷再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98号原告伍俊,男,汉族,1987年7月1日生,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雷再英,女,汉族,1964年7月18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俊诉被告雷再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伍俊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