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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浩与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张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890号原告陈浩,居民。被告张跃,居民。原告陈浩与被告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与原告联系,原告表示其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系被告以前居住地且被告已不在该地址居住,其亦不能重新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在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法退回原告陈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蒿泽群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