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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金耀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金耀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017号原告:台州市金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吕凤。委托代理人:李小明。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良贵。委托代理人:吴良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金耀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金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金耀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市金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7元,减半收取652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23.50元,由原告台州市金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