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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南昌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南昌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建设西路230号四楼406室,组织机构代码:561089164。法定代表人:黄友发,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万征、胡春庆,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组织机构代码:15826927X。法定代表人:尚南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达、俞玲,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昌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南昌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6852元,减半收取58426元,由原告南昌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南昌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58426元。审 判 长  刘 岚审 判 员  黄 萍代理审判员  陈大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