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1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振朋与济宁顺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189-1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朋。被执行人:济宁顺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中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王万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梁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济宁顺达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宁顺达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宁顺达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