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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林某某,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被告许某某,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吴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卢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