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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郑小青、XX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郑小青,XX丁,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邓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4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法定代表人蒋顺根。被执行人:郑小青。被执行人:XX丁。被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香女。被执行人:邓爱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小青、XX丁、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邓爱芳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小青、XX丁、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邓爱芳的存款或收入292028.35元;存款或收入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