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魏某,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昊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