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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法民初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兆菊与单玲琴、陆文俊、郭琼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菊,单玲琴,陆文俊,郭琼之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法民初字第00042-1号原告李兆菊,女,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单玲琴,女,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陆文俊,男,1984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郭琼之,曾用名郭琼,女,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3)铜印法民初字第000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陆文俊所有的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房屋一套,同时冻结了原告李兆菊所有的铜川市印台区单元房屋一套。现因被告陆文俊履行了本院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陆文俊所有的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李兆菊所有的铜川市印台区单元房屋一套的冻结。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崔圆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