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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发成与王启明、张天荣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成,王启明,张天荣,王龙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发成,农民。被执行人王启明,农民。被执行人张天荣,农民。被执行人王龙庆,农民。关于李发成与王启明、张天荣、王龙庆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发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启明、张天荣、王龙庆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启明、张天荣、王龙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