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安执民字第1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吉六合盛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六合盛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1833-1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亚丽。被执行人:安吉六合盛大酒店。负责人:季熠军。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六合盛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湖安递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六合盛大酒店返还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350号房屋【房产权证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12)第02032号】,以及支付房屋租金1266050元(含诉讼费160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回位于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350号房屋【房产权证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12)第02032号】,但尚有租金126605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安吉六合盛大酒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18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安吉六合盛大酒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