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郑祖坚与陈木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祖坚,陈木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50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502号申请执行人郑祖坚,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木安,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郑祖坚诉被告陈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木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郑祖坚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陈木安偿还借款11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8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3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0,967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木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木安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XXX弄XXX号XXX室、松江区泗砖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新桥镇新南街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社保、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车辆、其他房屋、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的上述被查封房屋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变现而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函告申请执行人,并通知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祖坚与被执行人陈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