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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01289号原告杜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对我殴打、恐吓,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有感情,我舍不得跟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