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与童庆德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5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8783-9),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路东。法定代表人高建明,局长。被执行人童庆德,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对童庆德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活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京工商兴处字(2014)第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大执字第3158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京工商兴处字(2014)第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童庆德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1509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报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童庆德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童庆德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童庆德已不在京工商兴处字(2014)第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地点经营。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童庆德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童庆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童庆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9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京工商兴处字(2014)第1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童庆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童庆德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