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诉谭志芬,黄少玲,黄雨记,黄兜结,关志新,刘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谭志芬,黄少玲,黄雨记,黄兜结,关志新,刘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8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538号。负责人:夏春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柏桦,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进福,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志芬,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被告:黄少玲,女,1981年8月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被告:黄雨记,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被告:黄兜结,女,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阳江市。被告:关志新,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被告:刘金莲,女,1985年7月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诉被告刘金莲、黄少玲、黄雨记、黄兜结、关志新、谭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于2015年8月7日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显驹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冬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