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冬与刘秋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刘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陈冬,居民。被执行人刘秋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秋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秋华未能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秋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秋华的银行存款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