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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与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2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11号楼817、818。法定代表人李玉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辉,天津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治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56号。法定代表人张友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慧,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娟,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0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2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