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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项君锋与毛鹏飞、林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君锋,毛鹏飞,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项君锋。被执行人毛鹏飞。被执行人林慧。项君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慧、毛鹏飞在(2015)丽遂执字第113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慧、毛鹏飞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慧、毛鹏飞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凯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