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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执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沈剑霞与卓艳、曹奎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剑霞,卓艳,曹奎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虞执字第01225号申请执行人沈剑霞。被执行人卓艳。被执行人曹奎琪。沈剑霞与卓艳、曹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卓艳、曹奎琪归还沈剑霞借款本金646264元,并支付该款至2013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沈剑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2元,由沈剑霞负担32元,由卓艳、曹奎琪负担5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奎琪已履行了80000元,余款631104元及利息未履行。现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卓艳、曹奎琪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卓艳二处房屋因有抵押贷款目前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63110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理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薄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