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田某甲,农民。被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玉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田某乙。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孩子出生后原告考虑孩子还小,愿意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但是被告不考虑对孩子的影响,因一点小事仍然还是经常与原告争吵。2014年8月份,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就回娘家,一直不回来,期间孩子一直与原告生活。原告为了维持夫妻关系,为了孩子有个好的家庭环境决定再观察被告一段时间,但被告仍然不知悔改。现原告已经心灰意冷,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且原、被告在2014年8月7日已经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前的婚姻基础不牢固,没有感情基础,再加上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辩称,一、考虑到孩子问题,双方还存在着深厚的感情,不同意离婚;二、原告诉状中没有提到共同财产;三、被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丰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田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婚姻基础不牢固,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和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应维系家庭和睦,不宜草率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理据不足,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董玉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