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865-18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大庆、邓渺渺等三十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庆、邓渺渺等三十人,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865-1894)-5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庆、邓渺渺等三十人。被执行人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大庆、邓渺渺等三十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07-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寮湖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寮湖支行帐户的存款人民币1890867.84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