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李彦刚、顾兵群、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军,李彦刚,顾兵群,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军。被执行人李彦刚。被执行人顾兵群。被执行人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三丰西路。法定代表人梁红卫。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彦刚、顾兵群、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刚、顾兵群、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4339.58元(案款89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21.58元,案件受理费2042元,申请执行费12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