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甘东才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横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东才,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东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振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东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下旬至10月9日,被告人甘东才伙同尹明良、黄灿坚(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横县马岭镇双平村委一队陆某经营的代销店门前处,提供扑克牌以赌“三公”比大小的形式聚集多人赌博。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尹明良、甘东才等人负责发牌、整注、抽水,并从每局赌注中抽取10元到50元不等的渔利。期间甘东才参与发牌、抽水7天,每天约有二十人参赌,抽头渔利共计约8000元,甘东才分得约800元。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甘东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甘东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陆某、黄某、陆荣辉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尹明良、黄灿坚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查材料、照片及被告人甘东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东才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扑克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东才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东才事中加入,协助发牌、整理赌注并抽头渔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甘东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甘东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东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黄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蒙美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