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袁朝强拐卖妇女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朝强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150号罪犯袁朝强,男,1956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2009年4月23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朝强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6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7日止)。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朝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考核年度、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积分考评周期、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朝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袁朝强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朝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