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爱平与尹某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平,尹兰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王爱平,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6200711423687。被告:尹兰芝,女,193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平诉被告尹兰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尹兰芝已死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兰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爱平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