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燕萍与丁锦锋、江惠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杨燕萍。被执行人丁锦锋。被执行人江惠琦。系被告丁锦锋妻子。被执行人仙居县顺昌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锦锋,经理。被执行人仙居县嘉宏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锦锋,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燕萍与被执行人丁锦锋、江惠琦、仙居县顺昌工艺有限公司、仙居县嘉宏工艺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台仙商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丁锦锋、江惠琦自愿归还原告杨燕萍借款本金119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5年7月20日前归还本金60万元、8月20日前归还本金59万元,均利随本清。若两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可全额申请执行;二、被告嘉宏工艺公司、顺昌工艺公司对被告丁锦锋、江惠琦的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锦锋、江惠琦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景江城市花园1幢4单元1801室的房产。因被执行人丁锦锋、江惠琦目前查询到的财产只有杭州的一套房屋、仙居县顺昌工艺有限公司有一处厂房,两处财产都已经抵押,处置该两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目前被执行人丁锦锋、江惠琦、仙居县嘉宏工艺有限公司、仙居县顺昌工艺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0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燕萍发现被执行人丁锦锋、江惠琦、仙居县顺昌工艺有限公司、仙居县嘉宏工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