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平与被执行人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赵平,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被执行人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法定代表人任芝鹏,该公司经理。赵平与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2014)宝民初字第02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赵平称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私下将所欠货款全部支付,现向本院申请撤销赵平申请执行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