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孙兆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宁,孙兆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720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毅,系辽宁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宁,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孙兆明,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刘二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孙兆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5.70元,减半收取3322.85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李凤志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