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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孙兆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宁,孙兆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720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毅,系辽宁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宁,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孙兆明,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刘二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孙兆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5.70元,减半收取3322.85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李凤志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