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桂花、苏水晖与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林桂花,女,汉族,原告苏水晖,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桂花,系苏水晖的母亲。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县。委托代理人狄霞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花、苏水晖与被告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桂花、苏水晖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花、苏水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决定予以免交,全部退回原告林桂花、苏水晖。审判长叶小燕审判员廖应琼人民陪审员邓怀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