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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毛德品与雷涛、黄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德品,雷涛,黄海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毛德品,农民。被告:雷涛。被告:黄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德品与被告雷涛、黄海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德品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德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德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毛德品负担。审 判 长  刘燕平审 判 员  沙素梅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本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