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韦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韦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田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永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韦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韦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稳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朝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江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