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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谢兆明与闫立君、闫双良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兆明,闫立君,闫双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7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兆明,男,汉族,1951年3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立君,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双良,男,汉族,1949年12月20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谢兆明因与被申请人闫立君、闫双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兆明申请再审称:(一)闫立君未按约定给谢兆明加工七件家具,双方协商将谢兆明的木材退回。谢兆明所写的八块木材的《收条》里,已写明了尚有许多板材和木料没有收到,这八块木材不到谢兆明提供木料数量的十分之一。闫立君签字确认退回的八块曲柳木板是自然生长的曲柳原木加工的板材,并且还有楸木板,这证明了谢兆明提供木材的材质。由于八块木材加工不了七件家具,所以才签订了《补充协议》,闫立君和闫双良保证在圣远家俬加工时所需要的木料充足,否则折合成人民币给付圣远家俬,但闫立君和闫双良没有兑现。加工样式的照片也被闫立君和闫双良弄丢了,证明他们根本没想加工,只是为了骗取谢兆明的木材。(二)谢兆明递交了评估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却认定谢兆明放弃了评估鉴定,对于谢兆明提供的照片和录音未予采纳。而对于对方提供的虚假的证人证言,原审法院没有一点反应,对闫立君和闫双良说假话、办假事置之不理。(三)谢兆明是与闫立君签订的加工协议,根本不知道闫双良其人,法院调取工商执照,才知道业主是闫双良,闫立君也承认长春市二道区星河木器加工厂(以下简称星河木器厂)由其经营管理,因此应由闫立君承担责任,闫双良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审判决认定的家具价格缺乏依据,谢兆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置之不理,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2008年5月21日,谢兆明与星河木器厂签订《家具加工协议后》,向星河木器厂提供了木料和配件,但双方未就谢兆明提供的材料数量和质量等形成书面的交接材料。至2011年3月28日,由于星河木器厂未如约为谢兆明加工七件家具,双方又达成《家具加工补充协议》,约定由圣远家俬为谢兆明完成加工家具的工作。2011年7月,谢兆明从星河木器厂收回板材八块、滑道七副,谢兆明出具的《收条》中载明“尚有许多板材和木料没有收到”,闫立君在收条上注明“谢爷们7月3日拉走曲柳板材料八块,滑道7副,情况属实。”之后圣远家俬为谢兆明加工完成五件家具,谢兆明接收了五件家具并实际使用。对于未能加工的两件家具,原审判决认定应由闫双良按家具价值的130%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闫双良给付谢兆明违约金14282元。谢兆明主张其提供的木材的数量和价值都远远超出原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评估鉴定和市场调查,按照市场价格判决赔偿其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谢兆明主张其提供的木材数量远远超过八块且均为优质木材,并要求按市场价给予赔偿。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提供木材未全部取回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签订合同后交付给星河木器厂木材的数量、品种及未取回的木材数量,由于谢兆明要求赔偿木材的数量和质量均无准确数额和标准,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市场调查并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赔偿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谢兆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约定制作七件家具和谢兆明实际收到五件家具的事实,认定由闫双良对未能交付的两件家具承担违约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对于未能履行的两件家具的价格问题,原审法院询问谢兆明是否同意按其已经接收的家具作为价格鉴定的依据,谢兆明表示不同意,而是要求按其主张的其提供的木材数量和约定的家具用料标准进行鉴定。由于谢兆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木材的数量和家具质量标准,而且其已经接收并使用了圣远家俬加工的家具,其鉴定请求因缺乏可以依据的标准而无法进行。谢兆明关于原审法院未予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三)虽然闫立君在《家具加工协议》及《收条》上签字,但签订加工协议的主体是星河木器厂,星河木器厂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闫立君签字的行为是代表星河木器厂的职务行为。星河木器厂的业主为闫双良,因此原审判决闫双良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谢兆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兆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丽代理审判员  王斓代理审判员  米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