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曹学洞与夏津县白马湖镇箭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洞,夏津县白马湖镇箭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09号原告曹学洞(曹学栋),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夏津县白马湖镇箭口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曹春贤,住所地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洞与夏津县白马湖镇箭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学洞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原告曹学洞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