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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于建与王建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王建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205号原告于建。被告王建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与被告王建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于建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