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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心涛郑桂芳、刘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心涛,郑桂芳,刘金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05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男,住平原县。系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华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贺心涛,男,住平原县。被告:郑桂芳,女,住平原县。被告:刘金青,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贺心涛、郑桂芳、刘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圣强人民陪审员  韩洪光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卫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