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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丁利慧与沈启宝、赖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利慧,沈启宝,赖苏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558号原告:丁利慧。委托代理人:陈萍,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启宝。被告:赖苏月。原告丁利慧为与被告沈启宝、赖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利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丁利慧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