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与王兴能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王兴能,北京中隧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嵩峰寺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盛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江,四川刘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兴能,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一审被告:北京中隧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体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兴能、一审被告北京中隧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蹇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