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明哲与冯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哲,冯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哲,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住广宁县。被执行人冯玉成,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李明哲与被执行人冯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冯玉成应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明哲。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座落在广宁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82.88平方米),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外,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短期内难以拍卖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其文审 判 员 陈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雪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